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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淑清申请吴凤阁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金淑清,吴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25号申请人执行人金淑清,女,194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凤阁,男,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淑清诉吴凤阁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淑清依据(2015)加民初字第30号解调书申请执行,由于执行中申请人金淑清依法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加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明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