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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委字第2号原告唐金秀;罗树安与被告罗艳玲无因管理纠纷一案,(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金秀;罗树安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艳玲支付执行款43146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唐金秀、罗树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委字第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