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程三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程三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4号原告: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A区31栋1519,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龙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三宝,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三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百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