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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瞿某、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系聚丽缘婚庆服务部法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姜淼,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马国庆,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及其辩护人姜淼,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马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瞿某以其开设的“聚丽缘”婚介公司的名义在《半岛都市报》、《晨鸿信息报》等报纸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后与被告人何某共谋,由何某以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人交往,骗取李树智、傅某、孙某、李某、张某丙、韩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57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某、何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瞿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瞿某以其开设的“聚丽缘”婚介公司的名义在《半岛都市报》、《晨鸿信息报》等报纸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后与被告人何某共谋,由何某以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人交往,从而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李树智看见上述虚假征婚广告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瞿某让其至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聚丽缘”婚介公司,后瞿某让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李树智见面相亲,并先后以收取登记费、撤销广告费等名义骗取李树智人民币共计5100元。何某与李树智假意交往期间,以过生日、旅游等名义先后骗取李树智人民币共计34000元。2、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傅某看见上述虚假征婚广告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瞿某让其至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聚丽缘”婚介公司,后瞿某让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傅某见面相亲,并以收取登记费的名义骗取傅某人民币300元。何某与傅某假意交往期间,以过生日、旅游等名义先后骗取傅某人民币6100元及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共价值人民币10557元)。3、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孙某看见上述虚假征婚广告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瞿某让其至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聚丽缘”婚介公司,后瞿某让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孙某见面相亲,并先后以收取登记费、删除资料费等名义骗取孙某人民币共计1700元。何某与孙某假意交往期间,以过生日的名义骗取孙某人民币10000元。4、2014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看见上述虚假征婚广告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经营的“聚丽缘”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让其至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公司内,后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李某见面相亲,并在之后假意交往期间,以代交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李某人民币7000元。5、2014年4月初的一天,张某丙看见上述虚假征婚广告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瞿某让其至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聚丽缘”婚介公司,后瞿某让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张某丙见面相亲,并先后以收取登记费的名义骗取张某丙人民币共计400元。6、2014年9月1日,记者韩某根据群众举报电话联系被告人瞿某,瞿某让其在9月3日15时许至李沧区大崂路1066号伟东乐客城公寓4号楼一单元602户“聚丽缘”婚介公司,后瞿某让被告人何某根据广告中的虚假身份与韩某见面相亲,并以收取登记费的名义骗取韩某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瞿某、何某的亲属主动退还给李树智人民币34000元,退还给傅某人民币16980元,退还给孙某人民币5200元,退还给李某人民币28000元,退还给张某丙人民币1800元,退还给韩某人民币400元。被害人李树智、傅某、孙某、李某、张某丙、韩某对被告人瞿某、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均要求对瞿某、何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婚介所会员登记表,扣押物品照片,收条,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杨某、于某、张某甲、张某乙、苏某、宋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树智、傅某、孙某、李某、张某丙、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瞿某、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在《半岛都市报》、《晨鸿信息报》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并与被告人何某共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瞿某、何某的辩护人所提瞿某、何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瞿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瞿某、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交付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刁政文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云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