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牟某、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涛,袁玉颖,刘某甲,朱百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讷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涛,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玉颖,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关玲,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9月3日出生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龙凤旅店业主,住讷河市。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百文,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涛、袁玉颖、刘玉洪、朱百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故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涛、袁玉颖及其辩护人关玲、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在讷河市龙凤旅店内商议贩卖毒品,并约定由刘玉洪出资购买冰毒,朱百文负责销售。2014年9月1日,刘玉洪筹集人民币5,000元,又通过被告人袁玉颖,在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人牟涛处购买毒品冰毒15.75克,并将毒资汇入牟涛银行卡内,牟涛通过快递将冰毒寄出。2014年9月18日,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刘玉洪未收到购买的冰毒,再次筹集人民币10,000元,仍通过被告人袁玉颖在被告人牟涛处购买毒品冰毒29.75克。9月10日,牟涛将冰毒送至讷河市,并由袁玉颖将冰毒交给刘玉洪。刘玉洪将冰毒交给被告人朱百文,让其联系贩卖。朱百文与付某某商定以1,200元一克价格进行销售,并给1.10克冰毒用以检验质量。2014年9月11日10时许,朱百文在讷河市团结旅店107房间内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牟���在讷河市铭家宾馆,将二克冰毒交给被告人袁玉颖,袁玉颖联系到讷河市吸毒人员陈某某,将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9月12日11时许,牟涛、袁玉颖在讷河市铭家宾馆616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冰毒5.7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牟涛贩卖毒品冰毒53.2克,被告人袁玉颖贩卖毒品冰毒47.5克,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贩卖毒品冰毒44.4克。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牟涛、袁玉颖、刘玉洪、朱百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被告人牟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袁玉颖、刘玉洪、朱百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牟涛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处被告人袁玉颖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袁玉颖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袁玉颖贩毒二次,累计47.5克。但第一次通过快递运输的15.7克冰毒至案发时并未收到,所以不能按二次累计的克数计算。2、袁玉颖并未牟利,望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在讷河市龙凤旅店内商议贩卖毒品,并约定由刘玉洪出资购买冰毒,朱百文负责销售。2014年9月1日,刘玉洪筹集人民币5,000元,又通过被告人袁玉颖,在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人牟涛处购买毒品冰毒15.75克,并将毒资汇入牟涛银行卡内,牟涛通过快递将冰毒寄出。2014年9月18日,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刘玉洪未收到购买的冰毒,再次筹集人民币10,000元,仍通过被告人袁玉颖在被告人牟涛处购买毒品冰毒29.75克。9月10日,牟涛将冰毒送至讷河市,并由袁玉颖将冰毒交给刘玉洪。刘玉洪将冰毒交给被告人朱百文,让其联系贩卖。朱百文与付某某商定以1,200元一克价格进行销售,并给1.10克冰毒用以检验质量。2014年9月11日10时许,朱百文在讷河市团结旅店107房间内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牟涛在讷河市铭家宾馆,将二克冰毒交给被告人袁玉颖,袁玉颖联系到讷河市吸毒人员陈某某,将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9月12日11时许,牟涛、袁玉颖在讷河市铭家宾馆616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冰毒5.7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牟涛贩卖毒品冰毒53.2克,被告人袁玉颖贩卖毒品冰毒47.5克,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贩卖毒品冰毒44.4克。经侦查,被告人牟涛、袁玉颖于2014年9月12日在讷河市铭家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于2014年9月11日分别在讷河市龙凤旅店、团结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毒品(照片),证实四被告人贩卖毒品的名称种类及形状特征。书证1、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被告人购买毒品的运输方式。2、电话通话记录,证实购买毒品的电话记录。3、讷河市公安局,鞍山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此案系付某某报案抓获刘玉洪及朱百文。二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牟涛、袁玉颖的经过。4、讷河市公安局户口抄件、现实表现,证实四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三)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某证实,朱百文联系让其把冰毒卖掉,二人约好在团结旅店见面交易冰毒。2014年9月11日约好在讷河市团结旅店交易冰毒,因害怕打电话举报了朱百文。2、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9月10日,在一个40多岁的女子手里买了1200元钱的冰毒,9月11下午在鑫水湾洗浴3楼222包房内吸食了一大部分,剩下的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经辨认卖给其冰毒的人是袁玉颖。3、证人王某某证实,被告人牟涛在鞍山市申通公司将蓝色装有南国梨纸壳箱邮寄到漠河,后来发现邮寄地址错误,而后邮寄到讷河。4、证人董某某证实,公安人员在自己开的申通快递公司查找一个快递邮件。其把快递包裹拿出来。公安人员当面把包裹打开。有两包白色晶体,被公安机关扣押。5、证人孙某某证实,牟涛给其打电话,要一同去北边贩卖毒品,一个月去两、三趟,每趟能挣两三千块钱,但其未参与。并证实本人吸食过冰毒。6、证人曹某某证实,其在讷河铭家宾馆任大堂经理,2014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铭家宾馆616房间抓获一男一女,在房间内床垫子下面发现两小包白色晶体,应该是冰毒。开房间的女子叫袁玉颖。7、证人罗某某证实,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在其团结旅店内将一个男子带走,并看见从男子身上搜出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百文供述,因在刘玉洪开的旅店住宿,二人相识。刘玉洪因妻子患癌症,其欠外债,二人协商贩卖毒品谋取利润。刘玉洪拿钱购买毒品,其负责联系贩卖。二人约定先不分钱,挣钱后刘玉洪买车。刘玉洪提出挣钱以后给其分三成。刘玉洪买到毒品后,其联系贩卖,自己正在等待买毒品的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被告人刘玉洪供述,朱百文在其开的旅店住宿,二人结识。因前妻得了癌症,父母有病,家里有外债,知道贩卖毒品挣钱快,想贩卖冰毒挣钱。二人合伙贩卖,其负责购买,朱百文负责贩卖。挣的钱先还本钱,然后二人三七分。挣多了四六分。通过袁玉颖以每克350元钱的价格购买��30克冰毒,从她手中汇款两次,户名都是牟涛。其将毒品交给朱百文,让朱百文去找买家,当其在旅店等朱百文交易回来时,被警察带至公安机关。3、被告人牟涛供述,为袁玉颖买了56克多冰毒,一共买了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8月底,袁玉颖打电话,让其买冰毒,其告知每克300元。袁玉颖说给其打卡里5000元,买了17克,自己留了1克,剩下的16克寄给了袁玉颖。因其听错地址邮寄到漠河,当时邮寄的名字、手机号都是袁玉颖。后来袁玉颖让其再买10000元的冰毒,其买了39克多冰毒,并送到讷河。后来在宾馆被抓获。4、被告人袁玉颖供述,一共从牟涛手里购买了两次毒品,是帮刘玉洪联系的,因刘玉洪前妻得癌症,家里困难,他想弄点冰毒挣钱给前妻治病,其给牟涛打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刘玉洪将5000元钱汇给牟涛,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在牟涛处购买约16或17克冰毒,他自己留下1克,剩下的冰毒通过快递邮过来。因牟涛将地址写错,未收到冰毒。刘玉洪急于购买冰毒,要求其继续购买30克冰毒,并汇了10000元钱,牟涛将37或38克冰毒带到讷河。晚上把30克冰毒交给刘玉洪。之后其卖给黑子2克冰毒,卖了1200元钱给牟涛。剩下的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3694、369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扣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六、现场勘验材料、辨认笔录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扣押毒品现场情况。陈某某辨认笔录,证实6号袁玉颖是卖给他冰毒的人;刘玉洪辨认笔录,证实6号袁玉颖是卖给他冰毒的人;袁玉颖辨认笔录,证实12号刘玉洪是找其购买冰毒的人;朱百文辨认笔录,证实12号刘玉��是与其一同贩卖毒品的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涛、袁玉颖、刘玉洪、朱百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牟涛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袁玉颖、刘玉洪、朱百文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玉洪、朱百文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袁玉颖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袁玉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玉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朱百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绍娟审 判 员 张 贤人民陪审员 赵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 欣本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