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981号原告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娜。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屈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