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明哲与杜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哲,杜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朱明哲,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金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哲与被告杜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哲撤回对被告杜金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雁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