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