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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蔻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蔻玉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12号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龙凤路8号。法定代表人常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被告蔻玉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蔻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