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展与赵文、高长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展,赵文,高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81号申请人孙展。被申请人赵文。被申请人高长安。申请人孙展因与被申请人赵文、高长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5万元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展用于提供担保的房权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