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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赵小东、徐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赵小东,徐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4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负责人刘亚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小东,农民。被执行人徐占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小东、徐占永的(2011)蓟民初字第66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1)蓟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