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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汽车工业集团绵阳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汽车工业集团绵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46197-4。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治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德哉,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汽车工业集团绵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47880-5。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防灾减灾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何茂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巨东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军,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汽车工业集团绵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科学城汉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