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化玉与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玉,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化玉。被执行人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05.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曹胜环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