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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中臣、王洪亮等与武丙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武丙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王中臣,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王洪亮,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李书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赵世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吕双柱,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司俊豪,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董洪坤,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武丙建,男,汉族,冀州市西王镇南枣园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与被告武丙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承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