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中臣、王洪亮等与武丙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武丙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王中臣,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王洪亮,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李书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赵世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吕双柱,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司俊豪,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董洪坤,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武丙建,男,汉族,冀州市西王镇南枣园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与被告武丙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中臣、王洪亮、李书智、赵世奎、吕双柱、司俊豪、董洪坤承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