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家海、王家云与秦亚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海,王家云,秦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李家海。申请人:王家云。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亚华。申请人李家海、王家云因亲属李亮与被申请人秦亚华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肇事致死,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皖号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亚华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李家海、王家云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成云所有的位于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洋洋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