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玲玉与魏丽娇、杨俊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玉,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04-2号原告孙玲玉。被告魏丽娇。被告杨俊平。被告魏永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504-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