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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玲玉与魏丽娇、杨俊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玉,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04-2号原告孙玲玉。被告魏丽娇。被告杨俊平。被告魏永波。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504-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