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吴祥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英,吴祥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925号原告陈凤英,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祥团,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与被告吴祥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英该债务自行与被告吴祥团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775元,由原告陈凤英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