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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庄信用社与倪群方、郭克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庄信用社,倪群方,郭克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26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庄信用社。地址:濮阳县梁庄乡粮所南10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423076-3。负责人李振国,系该社主任。被告倪群方,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克楚,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庄信用社诉被告倪群方、郭克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倪群方、郭克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倪群方、郭克楚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送达,且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庄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