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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效成与韩洪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效成,韩洪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宋效成,农民。被告韩洪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效成诉被告韩洪屯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