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梅桥玉、曾利凡、尉巨香与梅进朝生命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桥玉,曾利凡,尉巨香,梅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梅桥玉。申请执行人曾利凡。申请执行人尉巨香。被执行人梅进朝。本院在执行梅桥玉、曾利凡、尉巨香与梅进朝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梅进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进朝至今只履行5000元,仍有196989.9元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桥玉、曾利凡、尉巨香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