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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秀生与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生,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张秀生,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彪,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生诉被告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彪目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