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秀生与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生,高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张秀生,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彪,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生诉被告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彪目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