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立杰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23号罪犯张立杰,男,37岁(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杰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对罪犯张立杰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立杰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立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立杰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