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车管所职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苏某,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居民,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属于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应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任 舸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