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车管所职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苏某,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居民,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属于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应移送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任 舸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