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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志航与被执行人张万东为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航,张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吕志航,男。被执行人:张万东,男。申请执行人吕志航与被执行人张万东为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万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决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志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万东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东门储蓄所帐号00000347070818633013的存款106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