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国保与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保,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保,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王业菊,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