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志刚与宁广付、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刚,宁广付,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永民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刚,男,满族,1973年11月4日生,公务员,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宁广付,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生,自由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玉芬,女,满族,1958年10月29日生,自由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刚与被执行人宁广付、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广付、王玉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