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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厚贤与宿州建工(集团)鑫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丁厚贤,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建工(集团)鑫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38213-2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桃园居安居工程工地。法定代表人:戴长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乾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21005-7。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办公楼工地。法定代表人:李东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伟,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厚贤与被告宿州建工(集团)鑫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李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厚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标的款已付请,原告丁厚贤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建工(集团)鑫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李东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厚贤撤回对被告宿州建工(集团)鑫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乾正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李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厚贤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