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亚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亚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211号罪犯宋亚民,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亚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亚民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陕刑三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以罪犯宋亚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建议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亚民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罪犯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宋亚民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亚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