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群与被告彭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李向群,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明,系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永红,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自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彭永红之夫。原告李向群与被告彭永红、朱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紫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崇、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群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永红、朱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群诉称,2013年10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均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8万元,余欠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户籍资料、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及转账凭证,拟证明两被告与原告的借款事实。被告彭永红、朱自强辩称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主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被告彭永红、朱自强既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12日被告彭永红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2013年10月12日双方补签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彭永红以投资亏损为由拒绝还款,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彭永红与被告朱自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彭永红向原告李向群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向群与被告彭永红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李向群依照约定向被告彭永红支付了借款,被告彭永红也应当向原告偿还本息,但被告彭永红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彭永红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自强与被告彭永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彭永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投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支付而负的债务,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朱自强对该债务有共同清偿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万元的利息及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永红、朱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向群借款本金500000元。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彭永红、朱自强共同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赵紫亮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