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穆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