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盘军与翟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盘军,翟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张盘军,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被告翟廷军,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盘军与被告翟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盘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盘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张盘军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