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增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增法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增法银行存款95193.02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