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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南路***号科技大厦*楼411-31-8。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西洋港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杜华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祝长春,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宾纳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