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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宝华、李香成等与李香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香东,李宝华,李香成,朱清芹,李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芹,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银,农民。上诉人李香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宝华、李香成、朱清芹、李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香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香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李香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