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舒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彦梅,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涛,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蔡涛已全额缴纳了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