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贾滩乡。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