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杨某某与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三正证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土地,该财产因另一执行案件正在评估中,现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三正证字第1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