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张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张佳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113号。负责人:谭爱国。委托代理人:茅俊超,员工。被告:张佳青。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张佳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