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272号罪犯袁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3852元(已缴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陕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袁杰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2)陕刑执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将袁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提出罪犯袁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7个(其中单项奖励积极4个)。系主犯。建议对袁杰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汉中监狱报请罪犯袁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杰确有悔改表现。因其所犯罪行系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又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故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袁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