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华、张树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军,张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太星,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寨子支行副行长。被告:张树华,农民。被告:张树军,农民。被告:张树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华、张树军、张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该笔贷款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树华、张树军、张树荣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