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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华工环源绿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石竹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竹林,广州华工环源绿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竹林,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工环源绿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1101-2房。法定代表人:吴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竹林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工环源绿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石竹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石竹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赵 彤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冰周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