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波与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张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158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敏。原告刘波诉被告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波的委托代理人余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波诉称:2012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承诺2012年春节前还清。后原告又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再次向被告借款500,000元,此借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日。但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450,000元并支付以月利率2%计算的201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2、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以月利率2%计算的201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张志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欠刘波肆拾伍万(450,000),到春节之前还清。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张志敏向刘波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0元。2013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0月2日,被告以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2013年9月18日,原、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5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10月2日。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及500,000元的事实,由借条、欠条、转账凭证、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450,000元的借款,现被告已经归还300,000元,应在借款中扣除,故被告仍应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对于该笔借款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500,000元的借款,通过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权证可以证明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日,现被告逾期仍未归还,理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但原告主张以月利率2%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波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张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波借款500,000元;三、被告张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波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四、驳回原告刘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60元,由被告张志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凌琼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