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春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八委。法定代表人刘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晶晶,女,35岁,汉族,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春媚,女,39岁,回族,自由职业者,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春媚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