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保金与何水松、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保金,何水松,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舒保金,个体工商户。被告:何水松,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保金与被告何水松、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保金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