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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舒保金与何水松、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保金,何水松,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舒保金,个体工商户。被告:何水松,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保金与被告何水松、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保金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