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异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新、方忠宝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方忠宝,王诚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异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璐婷,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忠宝。第三人王诚娣。本院在执行刘新与方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诚娣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新的委托代理人王琴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方忠宝、第三人王诚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2年3月18日,被执行人方忠宝(当时系个体工商户)将其经营的句容市华阳镇阿超家电维修服务部承接的启东恒大威尼斯水城A户型、B户型的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申请执行人刘新施工,工程总承包价款为85200元,该工程结束后被执行人仅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余款59200元未付。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句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方忠宝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新价款人民币59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句执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方忠宝之妻王诚娣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王诚娣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8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被执行人方忠宝与第三人王诚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案所涉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方忠宝与第三人王诚娣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诚娣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诚娣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诚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被执行人方忠宝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刘新履行本院(2013)句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