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单宏亮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宏亮,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辩护人田伟,黑龙江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宏亮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宏亮及其辩护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单宏亮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常某某办理常某某的二个孩子的入学、参军、以及帮助常某某夫妇办理工作的事实,以需要找关系打点等为理由,先后共骗取常某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赃款均被单宏亮挥霍。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单宏亮在哈尔市南岗区巴山街荷塘茶苑内,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及玉器两件(价值人民币4500元),赃款被单宏亮挥霍。现赃款及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3、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单宏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山街荷塘茶苑内,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某办理汽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900元,赃款被单宏亮挥霍。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单宏亮共诈骗三起,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06900元。经侦查,被告人单宏亮于2014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宏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单宏亮辩称:对第一起指控,他并没有承诺给常某某办任何事,50万是借款,还没有到还款日期;对第二起指控,他没有说给李某某办任何事,只是协调一下,买玉器是李某某自愿的,后双方协商他也同意将赃款返还;对第三起指控,他和韩某某是情侣关系,韩某某不予追究。其辩护人认为,单宏亮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单宏亮是初犯,且身体先天有残��(四级残疾),其父亲患病在床,不能自理,母亲与奶奶都有病。综上,希望对单宏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单宏亮先后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常某某的孩子参军,上国防科技大学及帮助常某某爱人于某某到国防科技大学上班,常某某转到黑龙江省通讯总站工作,以各种名义陆续骗取常某某人民币共计50万元。赃款均被单宏亮挥霍。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单宏亮在哈尔市南岗区巴山街荷塘茶苑,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调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工作,以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及玉器两件(价值人民币4500元)。赃款、物均已缴回返还李某某。3、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单宏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山街荷塘茶苑,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某办理汽车驾驶证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900元。赃款已缴回返还韩某某。综上,被告人单宏亮共诈骗三起,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06900元。经侦查,被告人单宏亮于2014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常某某、李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他们被被告人单宏亮以办工作,孩子上军校等为由骗走钱财。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9日将单宏亮捕获。证据二、银行存根一张:2014年4月30日,李某某在哈尔滨金亿信恒花鸟鱼市场宝悦堂刷卡消费5000元。证据三、报到证一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人单宏亮交给李某某一份内容为“李某某同志于2014年6月15日到黑龙江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医理疗科报到,档案于7月6日前调入本院”的报到证,该证为假证。证据四、扣���单、返还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单宏亮的供述,带单宏亮到医大二院教学楼二楼卫生间,在水箱中将单宏亮藏匿的档案袋缴获。档案袋中有被害人李某某的医师证、毕业证等证件。现上述证件及追缴的赃款500元、赃物玉器2件已返还李某某。单宏亮骗取韩某某的赃款1900元已缴回返还韩某某。证据五、调转函、通知书、学员信息登记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函:被告人单宏亮交给被害人常某某孩子的国防科技大学调转函、通知书、学员信息登记表等材料均系伪造。证据六、借据一张:被告人单宏亮于2014年1月21日为常某某出具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日欠常某某同志办事款伍拾万元。此款将于2015年1月21日前归还”。证据七、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单宏亮无前科���迹。证据八、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单宏亮带李某某到她工作的金亿古玩城宝悦堂买了三块玉,香和带钩4500元、玉戒500元,是李某某刷的卡。证据九、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他与单宏亮经人介绍认识,是佛友关系。单宏亮曾在2013年4月中旬和他说过帮助常某某的孩子办上国防科技大学的事。4月30日,单宏亮找他,给他一个装有常某某孩子常乾的国防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档案袋,说是刚邮来的,让他以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交给常某某。他按单宏亮说的做了,常某某夫妇还请他们吃过两次饭,他还是以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的。证据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他是2014年4月24日在南岗区文昌街荷塘茶苑喝茶时认识的单宏亮,由于聊得很投机成为了朋友。4月30日在荷塘茶苑,单宏亮对他说认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事科的杨科长,能将他安排到该院工作,并说需要买古玩一类的东西送礼。单宏亮带他到信恒茶城里边的古玩店花了5千元买了三块玉。单宏亮把其中的两块玉拿走(4500元)。5月1日,单宏亮说杨科长家里要办事就又向他要了500元礼金。单宏亮还向他要了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5月7日,单宏亮给了他一个“黑龙江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报到证”。经他核实报到证是假的,他就报警了。证据十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6日,她和单宏亮聊天时提到办驾驶证难的问题。单宏亮说他有朋友能办。次日上午,单宏亮说和朋友联系过了这事能办,向她要了2000元,办事1900元,车费100元。5月9日,她朋友李某某告诉她因办工作被单宏亮骗了两块玉和500元,她就觉得办驾驶证的事也可能被骗了就报警了。证据十二、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他与单宏亮是西苑文化学校同事。2011年10月份,单宏亮说可以帮助他家孩子办理当兵,说南海舰队的严司令正好在哈尔滨办理招兵,可以通过严司令办理他家孩子当兵的事。单宏亮以给严司令送礼及感谢严司令的名义分两次从他那要走47000元。2011年12月份,单宏亮到他家说孩子当兵的事没办成,其又找了爷爷的好朋友张某某帮办理到国防科技大学念国防生,那笔钱已经转到张某某那去了。单宏亮又称给他小儿子办当兵,他同意了。后单宏亮称办理到国防科技大学读预科。单宏亮以安排办事人员、送礼等各种理由又陆续骗走其366000元。2013年4月30日左右,一个叫高某某的男子在天龙宾馆里给了他一张孩子于2013年9月4日到国防科技大学报道的通知书,当时高某某还说让孩子一起于2013年9月份到国防科技大学上学。2013年8月给他��了学籍表和调转函。单宏亮又称其可以给他爱人于某某办理到国防科技大学工作,给他办到黑龙江省通讯总站工作,他又给单宏亮汇款94000元。2013年11月,他看到两个孩子迟迟不能上学,他就感觉被骗就到长沙核实,单宏亮所说的人根本没有。2014年1月21日,他要求单宏亮退款,单宏亮拿出来一张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他看出交易单是假的。单宏亮给他写一张借据。直到现在单宏亮也没有给退钱,他就报警。证据十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单宏亮说他爷爷的部下是沈阳军区严司令能给孩子办当兵,后来又说给孩子办到国防科技大学念国防生,找他爷爷好朋友张某某帮着办理。2013年4月30日,在天龙宾馆一个叫高某某的自称是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给了她爱人常某某一张于2013年9月4日到国防大学报道的通知书。高某某说是单宏亮给他们办的,还说���孩子一起于2013年9月份到国防科技大学上学。2013年5月1日单宏亮称陪高某某需要钱拿走了15000元。2013年5月中旬又拿走3万元,说其中1万给高某某,2万给XXX。三张报到通知书,第一张是单宏亮送来的,后两张是高某某给的。证据十四、被告人单宏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在文昌街荷塘茶苑喝茶认识的李某某。2014年4月末一天,他对李某某说可以帮其办到医大二院中医理疗科工作。他说办事需要送礼。他领着李某某到信恒茶城里边一个古玩店花5千元买了三样玉器,他拿走了香囊和带钩,价值4500元。他还以办事人过生日要李某某500元。他在宽城街一个打字社打了一张报到证给了李某某。办工作的事开始就是假的。2014年5月5日,他谎称可以为韩某某办驾驶证,骗了韩某某19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单宏亮关于对公诉机关的第一起指控其是借款不是诈骗犯罪的辩解,因证人高某某证实单宏亮让他冒充国防科技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出现在常某某夫妇面前,并按单宏亮所说将一个装有常某某孩子的国防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系伪造)的档案袋交给常某某,其证言与被害人常某某夫妇的陈述相吻合,且单宏亮给常某某出具的借据中亦写明是办事款,而对借款的事实单宏亮又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单宏亮的此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单宏亮关于公诉机关的第二、第三起指控的辩解,因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而其庭审中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单宏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其所述理由均非法定从轻情节,且单宏亮拒不供认主要犯��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被其挥霍。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贾 群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