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张寅虎、吴红梅、汪传胜、王术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张寅虎,吴红梅,汪传胜,王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寅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寅虎被执行人:吴红梅被执行人:汪传胜被执行人:王术庆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张寅虎、吴红梅、汪传胜、王术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地上建筑物,已在(2014)宣中执字第0015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广德县天生粮油有限公司、张寅虎、吴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另案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