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胜、刘凤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凤胜,刘凤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同意任秋华2015/5/18请局长审批。李国忠2015.5.1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柳七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凤胜。被执行人刘凤楼。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胜、刘凤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孟字第00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149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孟字第0070号裁决书,指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