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兆强与罗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兆强,罗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招兆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罗泳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兆强诉被告罗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兆强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招兆强负担。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