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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